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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开发团队的法律保护四网络版权评论yytbestblogtechwebcomcn

发布时间:2020-03-12 13:15:45 阅读: 来源:灌木厂家

网游开发团队的法律保护(四) #isubb#网游开发团队的法律保护(四)

游戏品牌的保护(二)

案例二:盛大的《传奇世界》游戏和软金科技《3D传奇世界》的品牌争议。http://news.17173.com/content/2006-06-08/200606081158233891.shtml

争议品牌:《传奇世界》

争议焦点:由上海软金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原名《神曲》,为搭知名品牌的顺风车,改名为《3D传奇世界》,并在游戏宣传中称“3D传世,盛大运营”,企图搭盛大运营的老牌网游《传奇世界》的便车以扩大知名度。

结果:由于盛大的举报,《传世****》遭到工商局处罚,游戏被迫拿掉了全部《3D传奇世界》的内容。http://article.pchome.net/content-231313.html

评论:这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品牌的成功案例。在此案中,盛大之所以可以在侵权行为出现后不久迅速作出反应,打击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盛大拥有“传奇世界”品牌的商标权;第二,盛大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品牌一直处于公司的监控之下。因此,一俟侵权行为露头,公司早就织就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就张开了。

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的打击,可以有很多种途径选择,品牌所有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打击途径,由于网络游戏的行业准入门槛较高,选择更多:

一、商标行政途径。国家规定的商标行政保护机关为工商局,如果发现侵权,可以通过工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对侵权进行取缔和处罚。

二、文化执法途径。文化部的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必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每一款游戏还必须单独取得批文。如果侵权企业没有取得上述行政许可的,也可以文化管理部门举报。

三、新闻出版管理途径。网络游戏属于电子出版物,需要电子版号。如果侵权者没有版号,就是非法出版物,可以向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举报。

四、民事起诉,除非有重大的经济利益,一般不推荐起诉途径。梁实秋先生说过,骂名人是出名的好办法,要是名人回骂,那你的名声就起来了。同理,别人想搭你品牌的便车,明显就是想借你的名气出名。如果被侵权方起诉对手,等于给别人炒作的机会,为别人打了免费的广告。

当然,对于品牌侵权问题,主要的打击责任在网络游戏的运营方而不是开发方,但是,当游戏的品牌属于开发方时,侵权行为也损害了开发方的权益,上述方法亦可供开发团队参考。

案例三:网易《大唐》游戏名未注册商标,被迫改名《大唐豪侠传》。

http://games.tom.com/2006-12-22/00Q2/065…

争议品牌:《大唐》

争议焦点&结果:其实本案并没有形成争议焦点,2005-2006年,网易一直在为其3D游戏《大唐》进行宣传,不料品牌保护没做好,漏注册了商标,被杭州的天畅科技抢在前面申请注册了《大唐》商标,网易只得将游戏改名《大唐豪侠传》,由于改名,前期的市场投入损失不小。

评论:这件事证明了网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漏洞。游戏开发者应当在开发早期就完成游戏的综合知识产权布局工作,把游戏的相关商标域名申请工作做好。同时,在事发后应当采取措施亡羊补牢。其实,个人认为,其实网易当时是有补救措施的。根据国家商标局网站显示,杭州天畅科技公司于2005年7月1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第41类的”大唐****”商标,网易则是在2006年1月18日申请了“大唐豪侠传”商标。如果传闻属实,那网易应该是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才发现此商标被抢注的。虽然其商标申请较晚,但是,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上还是有不少规定可以利用的。此案中网易可以利用商标法上的优先权规定对抗天畅科技的在先商标申请。

网络游戏的特点就是游戏上市前宣传的早,一般在游戏上市前大半年就会开始造势,各类政府部门频繁举办的会展是宣传的重要途径。《大唐豪侠传》公测于2006年初,造势的时间应当在此前半年以前,据此,笔者判断,这款游戏在2005年7月前应该在游戏会展上展出过,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网易只要能证明其“大唐”游戏在2005年7月11日前参加过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就可以取得6个月的商标申请优先权。但网易并没有采用法律手段拿回自己的知识产权,而是采取了改名申请的办法,导致前期投入的市场宣传费用都大打折扣,如果他们当时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显然是有挽回的可能的。

最后,对于网络游戏开发团队而言,上述游戏品牌的保护策略仅适用于游戏开发团队与合作方以代理模式合作的情况,对于****游戏版权以及****开发方公司股权的合作模式下,由于游戏品牌不可避免的要转出,因此,游戏的品牌保护就不是开发方的任务了。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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